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自设立以来,激发了我校研究生参与学术科研的热情,提高了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为我校整体科研实力和学术业绩的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2号)(附件1)(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现就2024年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1.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贡献为主”的原则。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应注重考察能够体现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应考察能够体现研究生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并注重考察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能够解决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
2.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创新引领,不断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二、学术业绩成果基本要求
1.学术业绩成果是指经正式发表或授权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授权)、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竞赛获奖、成果转化等。具体成果要求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准。所有业绩成果均应有相关佐证材料,且不能重复认定(就高不就低)。
2.申请人须为学术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以外第一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3.学术业绩成果认定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申请人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研究生。本次评定的申请人为我校2024年在籍研究生以及2023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参评资格。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2.保留学籍的;
3.受纪律处分的;
4.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损学校荣誉的。
四、奖励标准及额度分配
1.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总奖励金额和研究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情况,自由确定本单位各等级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名额比例。
五、评定程序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10日—9月14日)
1.按照《评定办法》要求,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定仲裁委员会,并结合预算确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配额度,具体分配额度请各培养单位登陆系统查看。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定办法》,确定评定工作委员会和评定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在9月14日前由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学院盖章后的各委员会名单和实施细则PDF版扫描件上传至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平台备案。
3.评定工作委员会和评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评定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二)研究生申请和导师审核成果阶段(9月15日-9月24日)
1.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单位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发布评定工作通知并组织完成研究生的申报工作和导师的审核工作。
2.研究生使用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系统(//jlupy.cqsscweb.com/)进行申报,具体规则请详细阅读附件2。
3.导师应于9月24日前将申报的成果审核完毕。
(三)培养单位组织评定阶段(9月25日-10月20日)
1.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培养单位的评定工作可视具体环节采取通讯评审的形式,但最终评定须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
2.评定工作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后,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由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学院盖章的《获奖研究生名单》《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系统生成)及《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报告》(附件3),10月20日前报送至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鼎新楼A441室)。
(四)学校公示阶段(11月上旬)
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培养单位上报的获奖结果进行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申诉处理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定工作委员会或者评定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培养单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六)奖励发放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通过学校财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六、其他
1.本通知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将由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文件,将有关事宜及时通知到广大研究生,按照《评定办法》的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审核成果材料,杜绝弄虚作假。
联系人:王天娇 高杉
联系电话:85166857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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